|
|
|
投稿邮箱:chenmei@dg.gov.cn |
| 大岭山镇出租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
发表时间:2006-7-25 16:54:15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
|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规范出租屋物业托管服务,切实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76号)、《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将在以承包房屋从事出租和经营管理的人员(含物业管理公司)称作“二手房东”。
第三条 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二手房东”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二手房东”及租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治安检查、消防检查等管理制度。
安监、地税、工商、劳动、消防、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和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手房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手房东”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得益谁负责及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二手房东”必须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非本市户籍人士必须向所在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所有“二手房东”必须由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经过培训后,领取“出租屋承租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出租屋的承租业务;“二手房东”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二手房东”所承租的出租屋必须是已经办理《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屋主已签订《代扣税款授权书》,并如期缴纳出租屋各项税费。
第八条 “二手房东”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收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经营的出租屋负有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
(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及管理人员做好对承租人的检查登记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
(四)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五)不得利用出租屋包庇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七)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当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八)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九)发现出租屋有怀孕的育龄妇女,应当及时报告计生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
(十)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二手房东”所承租的出租屋如未办理《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的,责令5日内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屋主未签订《代扣税款授权书》,不及时缴纳出租屋各项税费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第一次给予教育警告,由所属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并取消“二手房东”经营资格。
(三)不按规定向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申报有关出租情况或者不报告租住人员退租情况的,由所属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由所属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二手房东”经营资格,并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
(五)“二手房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传销、非法拼装车辆、无照经营、吸毒、赌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检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责令停止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在事前已知道承租人租赁房屋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出租的,按同谋论处,对出租人除依照其所涉的案件处理外,仍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责令停止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 “二手房东”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性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责令其停止3个月,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出租屋的名义,提供时租、日租服务,未经许可变相经营旅业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非法所得,取消其“二手房东”经营资格。
(八)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责令停止出租6个月,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阻碍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出租屋职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刑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接受检查的;
2、被责令停止出租或取缔后,私自开启封条或擅自继续经营的;
3、其他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条 租住人员入住后24小时内,“二手房东”应对租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工作所在处所情况,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统一印制下发的“登记薄”进行登记,并在3天内带领或督促租住人员到管理中心(站),按有关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二手房东”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不得在房屋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增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公安机关负责“二手房东”和租住人员的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办理、查验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出租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出租人、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由镇人民政府或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对“二手房东”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管理较好的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东莞市大岭山镇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东莞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网 © 2006 ,
dgczw.dg.gov.cn (WebMaste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