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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出租房屋管理员招聘录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
发表时间:2006-9-4 10:10:00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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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市出租房屋管理员的素质,抓好出租屋及租住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管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管理员是指本市镇(区)一级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聘用的管理出租房屋和协助管理租住人口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四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的招收聘用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招考,择优录用。
第五条 应聘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房管、建筑、物业管理等相关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四)身体健康,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当地居民优先。
第六条 应聘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暂住证;
(三)学历证明;
(四)镇、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
(五)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 招聘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通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第八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出租房屋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录用的出租房屋管理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转为正式出租房屋管理员,发给上岗证;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三章 培训
第十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的培训工作由市、镇(区)出租屋及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出租屋管理员只有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教育,房屋租赁管理业务知识,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业务知识,计生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等。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辖区内出租屋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收件和初审工作,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宣传房屋租赁政策,保护出租屋业主和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代办租住人员登记及核发暂住证,熟悉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情况和流动人员的治安动态,指导、督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流动人员依法履行治安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并向村警务室报告;
(三)每月必须到所管辖的出租房屋进行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检查,并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记录在册,报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四)协助开展租住人员计生工作,代办计划生育证明;积极向群众宣传税收政策及法规,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
(五)按质按量完成辖内出租屋的日常巡查工作,协助查处租赁房屋内的违法事项;发动和组织群众共同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群治和综合治理;
(六)做好每天查访的资料记录,及时整理建档并由电脑操作员当日录入电脑或注销项目;认真填写各类登记本和表格,分类存档;做到各类信息资料及时收集、及时更新。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
(二)按时出勤,积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三)密切联系群众,对前来办证的群众要态度热忱、文明有礼,严禁刁难群众;上门查访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或解释;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守工作秘密。
(五)出租房屋管理员不得从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场所、罚款、没收财物等超越职权的活动。
第十六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在工作时要穿着制服,佩戴上岗证(不宜着装的情况除外),保持举止文明,仪表端正。
出租房屋管理员实行统一着装,服装样式和上岗证由市里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实行每月工作考核制。各村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对出租房屋管理员按月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出租房屋管理员的奖惩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和组织纪律表现。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各镇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派出机构对出租房屋管理员进行管理。市、镇(区)房管和公安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管理员队伍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镇(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辖区内每100—150户出租屋配一名出租房屋管理员的比例聘用出租房屋管理员。
第二十条 镇(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员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出租房屋管理员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体格检查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复印件、上岗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每月工作考核登记表、奖惩登记表等。
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出租房屋管理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值勤工具。
第二十二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辞职,应当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在5日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出租房屋管理员辞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实行浮动工资制,分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工资数额由各镇区确定;出租房屋管理员因公致伤、致残、牺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出租房屋管理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等保险,以消其后顾之优。
第二十四条 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结合群众意见,对出租房屋管理员的纪律、思想作风、巡查出勤进行评比,表彰先进,改进工作方法。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村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对在出租屋管理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为侦察机关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侦察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二)抢险、救灾或与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时,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效防止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出租屋管理员应当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房屋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全年连续2个月考核为不合格或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没有及时报告,迟报、瞒报信息情况的;
(三)无故旷工或值班时间疏于巡查的;
(四)故意刁难群众或上门查访时态度恶劣的;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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