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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 |
发表时间:2007-2-9 9:15:02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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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三小”场所(小作坊、小商铺、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业主和使用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按下列要求自行整改:
(一)凡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等合一)或其他严重消防隐患的,必须立即自行停业停租整改;
(二)凡房屋结构不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三)凡经营证照不齐全的,必须补办。
三、未执行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封、取缔、停租;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街、村居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的,予以严惩。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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