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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安全标准 |
发表时间:2007-2-9 9:59:58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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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不安全房屋(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状况由检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主要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一)改变房屋结构(指拆除结构构件、改变构件位置、凿损构件等行为,包括屋盖、楼板、墙体、基础、梁、柱、支撑、连接点等构件)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二)房屋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房);
(四)房屋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的;
(五)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
(六)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因施工、生产影响到房屋安全的;
(七)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房屋;
(八)房屋管理部门(镇街规划建设办)发出隐患通知书,并明确应鉴定处理的;
(九)其他可能危及公众安全情形的。
三、鉴定结论为危房的处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经加固补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对房屋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加固补强,解除房屋危险,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二)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对危房采取解危措施,停止使用并撤离相关人员,封闭现场,设置危险警示,需拆除的应限期拆除。 四、本标准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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