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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镇处罚2名不配合“治窝”工作的二手房东
发表时间:2007-10-29 10:01:30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为有效整合“二手房东”资源,进一步推动“治窝”工作,10月17日,黄江镇“治窝”办联合各村警务区及服务站对辖区内由“二手房东”承包的出租屋进行了一次全面核查,检查并督促“二手房东”落实自管责任,及时消除管理漏洞。
    行动发现,黄江镇大部分“二手房东”能按照要求,自觉做好租住人员的证件信息登记,并积极协助出租屋管理员收集租住人员信息。但有个别“二手房东”则没有落实自管责任,只顾收益轻管理。如检查中发现板湖村两栋由“二手房东”承包的出租屋内住有3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五类人员”,2名“二手房东”既没有对其进行信息登记也不向服务站反映情况,存在严重的治安隐患。检查人员立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2名“二手房东”进行教育警告并开具了处罚通知书;出租屋管理员当场对3名“五类人员”进行了信息补录,对其落实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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