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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办事指南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租赁证办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镇(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房产管理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租赁证办理: (一)经审查,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产权清晰的出租屋,可核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二)对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但房产权属无争议的,可由当地居、村委会出具产权有效证明,经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备案后,可发给《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待今后取得合法产权后,再重新登记核发《房屋租赁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出租屋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村、居委会有效产权证明) (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二)、(三)项为必备要件。
九、申请表格 《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表一、 《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表二。(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双面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一)出租屋当事人到当地村(居)管理服务站或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产权清晰的,领取《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表一;只能提供村、居委会有效产权证明的,领取《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表二,并按实填写。 (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上述第八项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交村(居)管理服务站或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管理服务站,经办理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临时有关收件、收款票据。 (三)管理服务站将有关证件、资料统一送到镇(区)管理服务中心办结领有关票证后,要及时将有关证件及正式收款票据分发给当事人。
十一、事项有效期 一年
十二、受理时限 办理登记期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粤价〔2002〕108号、东租〔2004〕3号文件,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套80元。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镇(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十五、投诉电话 22223280、2222116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1、个人、2、公司、3、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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