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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暂住证)
发表时间:2006-7-5 16:12:16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莞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办事指南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暂住证办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镇(区)公安机关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暂住证办理:统一向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有关资料,并由管理服务中心核发《暂住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近期正面一寸照片三张(黑白、彩色均可)
(三)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四)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
九、申请表格
暂住人口登记表》(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一)出租屋租住人员办证时,应提交《暂住人口登记表》及上述资料,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站确认受理后,开具受理回执及缴费通知书。
(二)未设管理服务站的村(居)委会,出租屋租住人员办证时,应将《暂住人口登记表》及上述资料送交当地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或中心指定的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确认受理后,开具受理回执及缴费通知书。
(三)申请人到管理服务中心指定收费窗口缴费后,将缴费凭证交回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将办证资料统一移送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制证。对材料不齐全或对申办人身份有疑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持受理回执领取《暂住证》。
十一、事项有效期
一年
十二、受理时限
公安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制证。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粤价函〔2002〕80号,收取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镇(区)公安机关
十五、投诉电话

 22222139
十六、申办对象
1、个人、2、公司、3、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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