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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办事指南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暂住证办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镇(区)公安机关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暂住证办理:统一向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有关资料,并由管理服务中心核发《暂住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近期正面一寸照片三张(黑白、彩色均可) (三)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四)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 九、申请表格 《暂住人口登记表》(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一)出租屋租住人员办证时,应提交《暂住人口登记表》及上述资料,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站确认受理后,开具受理回执及缴费通知书。 (二)未设管理服务站的村(居)委会,出租屋租住人员办证时,应将《暂住人口登记表》及上述资料送交当地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或中心指定的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确认受理后,开具受理回执及缴费通知书。 (三)申请人到管理服务中心指定收费窗口缴费后,将缴费凭证交回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将办证资料统一移送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制证。对材料不齐全或对申办人身份有疑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持受理回执领取《暂住证》。 十一、事项有效期 一年 十二、受理时限 公安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制证。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粤价函〔2002〕80号,收取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镇(区)公安机关 十五、投诉电话 22222139 十六、申办对象 1、个人、2、公司、3、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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