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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3-25 14:55:33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东价〔200839

 

 

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市绿化委: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其他组织,暂不对个人征收。缴交数量按《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即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履行植树义务而未能履行的适龄员工人数(含企业主、个体户业主)。

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事业单位、敬老院、福利院免征;城镇其他未就业的适龄人员暂不征收。

二、如当年未安排义务植树活动,或当年未将义务植树任务以通知书形式下达到应该履行植树义务人员单位的,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三、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收费标准,每人每年16元。

四、新的征收办法从20083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复函》(粤价函〔200757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粤价函〔2007578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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