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6日,《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市民可在4月7日前,将意见发给市政府法制局法规科。 申请廉租房要满足多项条件 据该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建等方式。而廉租住房保障所需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分担,经济欠发达镇的市、镇分担比例为6:4,经济非欠发达镇(街)的市、镇(街)分担比例为4:6。申请租赁廉租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指定的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人员是指年满35周岁、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可独立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保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东莞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家庭人均资产少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10倍;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及未购买过农民公寓或未“在解决农村住房难”中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政策。 如果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或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和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以及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市房管局有权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最多100天可进入摇号程序 在申请程序中包括“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示”、“公开摇号与轮候”五个步骤,从申请之日起30日内,镇(街)房管所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房管所提出,房管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房管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将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管局。 以上程序结束后,东莞市房管局将会对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廉租保障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房管局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并出具《登记结果通知书》。申请人拿到《登记结果通知书》后,就可以参加公开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这样算来,最多100天申请人就可进入摇号程序,确定轮候顺序。 申请人可选择不同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此次廉租住房保障中的主要方式,补贴的金额将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房管部门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具体标准包括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18平方米的,按1人户计算补贴。 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城镇为10元/平方米,农村为7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租金为1元/平方米。租金标准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租金市场情况每年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除此之外,在这次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中,实物配租方式将优先解决经市民政局核定的社会保障线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家属、优抚对象、军队离退休人员、待业复员军人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2人户及以下配租面积为40平方米以内,3人户配租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4人户及以上配租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 对进行租金核减方式的申请家庭,租赁的公房在房管部门核定的总保障面积范围内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超出总保障面积部分按原来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房屋修建仅限农村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及经镇(街)政府同意改建的私人房屋。 租赁廉租房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 租赁廉租住房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引进年审和退出机制,年审不符合条件者如果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贴士: 租赁住房补贴按如下方法计算: 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
来源: 《南方日报》
|